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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华寺法庭办事程序

  一、审查立案。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,经审查,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,并通知当事人;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,原告对裁定不服用,可以提起上诉。
二、通知应诉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,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。
被告提出答辩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发送原告,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。
三、开庭审理。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,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。
较为复杂的案件可组合议庭审理,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;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上级法院批准。
四、调解、判决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,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,分清是非进行调解。
调解达成协议,人民法院应当前作调解书,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,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。调解书由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公章,送达给双方当事人。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是非基础及时判决,判决书应当写明:1、案由,诉讼请求,争议的事实和理由;2、判决认定的事实,理由和 用的法律依据;3、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;4、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。
判决书由审判人中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应章。
五、执行程序。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。
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,当事人必肱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申请执行的期限,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,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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